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采购体制与机制,规范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及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合法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采购市场。
第四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学生代收费、社会捐赠资金及招商等办理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采购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与部门自主采购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符合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或集中采购范围之外项目的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购建的具体实施部门,下同)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选优采购。
第七条 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基建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集采工作监督与议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组织领导工作。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1.协调解决集中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重大事项报校务会或党委会批准;
2.讨论、审查集中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并报校务会批准;
3.审定本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4.审定学校“项目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八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职责,可采取现场监督、抽查监督等方式对学校采购活动及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处理采购与招标活动法律事务;负责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有: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地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3. 负责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符合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4. 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和有关联络事宜;
5. 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6. 负责对自行采购的项目组织实施;
7. 负责对提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协助其开展采购工作;
8. 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采购(成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参与合同的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9. 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项目采购评审专家库、招标管理系统和集中采购网站;
10.负责建立采购活动评价机制;
11.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12.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集中采购工作的主体参与方之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需入库的项目进行遴选,完成入库审批工作;
2.负责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资产管理处申报采购意向;
3.负责项目方案论证及报批、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4.编制或者初审项目采购预算,送审项目采购控制价;
5.填报《集中采购申请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
6.向项目采购组派出人员,参与采购工作;
7.提供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组织技术释疑;
8.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可推荐供应商;
9.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成交)文件、评审报告拟定采购合同,办理合同会审会签及签字手续;
10.负责合同执行,监管项目施工质量、组织项目验收、结算审计与付款。
项目主管部门对口的采购项目表
项目主管部门 | 购建项目 |
学生工作处 | 学生军训服装、宿舍维修材料等。 |
本科生院 | 教材采购等。 |
保卫处 | 消防器材与设施的更换、维修、新建与保养。 |
资产管理处 | 各种教学、科研、办公设备的购置,实验室建设,家具用具 采购,交通工具购置,体育设备购置,医疗仪器购置,监控系统建设,设备维修。 |
基建处 | 大型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的新建与维修改造,包括勘察、设 计、监理、施工等。 |
工会 | 福利物资采购。 |
信息与网络中心 | 多媒体教室建设、软件购置、校园网络设备。 |
图书馆 | 纸质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 |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 小型房屋维修装修改造的设计与施工,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与维修,零星水电泥木维修的定点采购,物业服务,餐饮服务,车辆维修与加油。 |
医疗与健康中心(校 医院) | 药品定点采购。 |
各二级部门 | 服务等项目。 |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组是负责实施具体项目采购的工作组织,依据项目而成立,由资产管理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部门(无明确使用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代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对于同一个项目,各部门参与项目采购组的人员应相对固定。项目采购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代表所在部门参与项目采购工作,包括组织学校自行采购、协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采购机构(简称“代理机构”,下同)采购等;
2.代表所在部门履行部门在项目采购中所承担的职能;
3.代表所在部门决策项目采购中遇到的问题;
4.对在项目采购中所行使的部门职能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与范围
第十三条 采购下列限额标准与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须实行集中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控制价 5 万元以下但属于湖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湖南省公布的为准)内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气设备,使用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和汇总,再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控制价达到 5 万元及以上货物采购项目;
3.采购控制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
4.采购控制价在 5 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根据每年的预算金额采用公开方式选取 3-5 家施工企业实施;5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交易;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按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控制价的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提交财务处,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采购计划。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学校将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超标准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论证后,提交审计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采购控制价。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采购预算、审计处在审核预算、确定采购控制价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可人为抬高或拉低。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在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控制价时,如需进行市场行情调研,则须组建市场行情考察组,共同对市场行情进行考察。考察组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 审计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项目的采购控制价不得超过该项目的立项资金预算计划,否则,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学校预算外经费审批程序申请追加预算计划。
第五章 提交集中采购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拟集中采购的项目提交资产管理处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立项的采购项目,须提供学校立项文件,如:学校年度预算细目、同意立项的呈批件或审批表、校务会、党委会会议纪要、学校专项任务安排表等;
2.提供项目经费来源,如:学校年度预算节选、预算外经费审批呈批件、校务会、党委会会议纪要等;
3.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需要组织方案论证与审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方案论证与审批材料。其中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另需提供需求调查报告。
4.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与规范;
5.提供经审计处核审的项目采购控制价;
6.提出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因素与办法等的建议。
凡不具备上述 1—5 项条件的项目,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报资产管理处对下季度将要开展项目进行采购意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章 学校集中采购的途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委托社会代理采购机构采购、学校自行采购三种途径进行。其中,达到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社会代理采购机构;未达到的,可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采购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电子卖场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方式,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按下列基本程序执行:
1.资产管理处受理并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
2.资产管理处组建项目采购组;
3.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采购组决定采购途径,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
4.提交代理机构采购的,其后续程序由代理机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5.学校自行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会代理采购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每 2 年通过公开方式选取6—8 家社会代理采购机构。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时,代理机构的产生由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在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 从选取的社会代理采购机构中随机抽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代理采购机构考核机制,对在代理采购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损害学校利益或当事人提出质疑与投诉且经核实确为代理采购机构责任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采购文件的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实行会审会签制度。由资产管理处以会议方式组织项目采购组对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含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审查后填写《湖南工商大学招标文书会签表》,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九条 若项目采购组对采购文件不能达成统一意见, 则由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湖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结论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条 会审后的采购文件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属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规定的则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办理,资产管理处应将变动后的意见反馈给会审部门。
第九章 评审专家与评审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校“项目采购评审专家库”,聘请校内外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评审专家库应逐步扩大校外专家的占比。
第三十二条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采购机构采购的,学校可派一名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其他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派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通过线下自行组织的项目,评审小组由 3 名或 5名评审专家组成,项目主管部门可选派一名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其他专家由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在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类别在学校“项目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湖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通过电子卖场竞价的项目,其评审小组可由 1 名或 3 名评审专家组成,如果评审专家为 1 名则为非业主专家;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权负责,其他人员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 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参加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应坚持独立公正评审、末位表态的原则,不得先于其他评审成员发表评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评审现场除评审小组成员、1 名监察员外,非必要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任何人不得对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干涉评审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审。
第十章 合同签订及其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洽谈拟定。项目主管部门须严格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成交)文件、评审报告拟定合同。拟定合同时,不得降低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规定的要求,不得虚增学校的在合同中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合同的会审会签。会审会签程序按照《湖南工商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非标准格式合同或技术复杂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采购组成员进行会议会审。
第三十九条 合同会审会签时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成交)文件、投标(成交)文件、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 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辅签、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主签。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资产管理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并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验收、结算审计、货款支付、质保金管理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政府、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集中采购(招标)资料移交和归档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年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全套采购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全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招标(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成交)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项目资料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质疑、投诉与集中采购纪律
第四十六条 涉及学校自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答复,当事人提出的投诉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处理。涉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质疑由代理机构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其投诉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代理机构和资产管理处协助。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社会代理采购机构采购的,其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采购机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含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条例准则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2.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等采购信息的;
4.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5.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6.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的,或设置倾向性条款的,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8.不按照采购(成交)文件订立合同,降低采购(成交) 文件对供应商规定的要求,虚增学校义务的;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0.与供应商或者代理采购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11.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泄露标底等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涉及的规定,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湖南省相关规定为准。
电子卖场采购实施细则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湖南工商大学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工商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校行发【2022】93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附件2:政府采购主要方式、适用范围及采购程序执行周期
附件3:主要采购方式流程图
附件4:项目集中采购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