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项目招标与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作者:浏览次数:

为严格项目招标与项目实施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中的“项目”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等。

一、招标采购环节

1.无论是学校自行采购,还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均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供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中标后代表中标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唯一授权代表。

2.除项目负责人之外,学校不接受投标人授权委托其他任何人负责项目实施,投标人也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任何人负责项目实施。

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应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且属于投标单位员工(省住建厅招标的基建维修项目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其他项目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近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下同)。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的岗位资质证书如果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则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一致。

4.招标文件中须明确载明“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项目负责人须实际全职在岗履责”等要求及违反后的违约责任(如经济处罚、停工整改、中止合同履行、上报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等条款。省住建厅招标的基建维修项目,必须载明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指纹考勤管理的条款,以保证其实际在岗履责。

5.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不得以现金方式提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二、中标通知环节

招标采购环节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必须载明项目负责人(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且不得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作为中标通知书附件。

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处

三、合同签订环节

1.合同签订时须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载入合同条款,且不得与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

2.合同中必须具有 “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项目负责人须实际全职在岗履责”等要求及违反后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签字人必须是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他任何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等)均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四、项目施工环节

1.项目实施时,项目主管部门须督促合同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实际全职在岗履责,且只能与合同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联系。

2.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接受中标方及其项目负责人再行委托第三人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

3.项目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合同中对项目负责人有关规定的条款。100 万及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严格实行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考勤管理。

4. 项目负责人因病伤(以医疗部门证明为准)等特殊原因,不能实际在岗履责的,经学校核实书面批准,可以由乙方法人代表委托第三人,被委托人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 3 款之规定要求,且具有不低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

5.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100万及其以下的项目,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项目负责人之外,乙方可以委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施工工作。被委托的现场负责人须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且必须为乙方员工,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近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五、项目签证环节

只能允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载明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相关签证文书上签字,并与之发生工作联系,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代表乙方签字。

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计处

六、项目结算审核环节

只能允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载明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相关结算审核文书上签字,并与之发生工作联系,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代表乙方签字。

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

七、项目付款环节

1.只能允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载明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相关款项支付文书上签字,并与之发生工作联系,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代表乙方签字。

2.项目款必须付至合同中载明的乙方账户账号,不得转付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单位开户账号发生变更或单位重组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付款账户账号的,须由乙方出具专函,并由财务处查证认可后方可支付。

责任单位:财务处

八、在招标采购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相关当事人与公司列入学校黑名单,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进入学校采购市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

九、项目招标采购与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均须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要求。凡因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把关不严,造成“挂靠”、“围标”、“买标”等现象发生的,追究相关环节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