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作者:资产管理处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类别如下:

(一) 房屋和构筑物;

(二) 设备;

(三) 文物和陈列品;

(四) 图书和档案;

(五) 家具和用具;

(六) 特种动植物;

(七) 物资。

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通知>要求,将固定资产分为16类,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档案;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澄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如下: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按程序权限主持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的论证、验收和采购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4.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7.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8.根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二级部门(学院)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强化二级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批流程,二级部门(学院)实施党政联合审批;

2.建立本部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本部门(学院)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不定期清查固定资产,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4.申报本部门(学院)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初验收;

5.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6.提出固定资产报废、调拨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同时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金额核算。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分户明细账。

1.总账:用于控制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以及与财务处核对金额账。

2.分类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分类规定,按品种目录设置明细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其金额合计数应与总账金额相符,其数量应与分户明细账的数量相符。

3.分户明细账:按固定资产二级部门(学院)分品种设置明细账,详细记录各单位占用固定资产的品种和数量增减情况。其品种、数量应与固定资产二级部门(学院)保管账的品种、数量相符。

第十一条  二级部门(学院)设置使用明细账。二级部门(学院)必须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对账。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对账;每年与二级部门(学院)进行一次账账核对。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与二级部门(学院)进行一次账账、账实核对,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根据学校发展与建设的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原则上按年度计划进行。编制年度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要,同时要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条件。年度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切实把好验收关。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编制“湖南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二级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凭“湖南工商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及时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厂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按下列规定进行计价: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入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照评估价值入账;未经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维修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

发生。对房屋等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二级部门(学院)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购置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备案报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

第二十九条  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以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及报损、报废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专(兼)管理员要定期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确定具体清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各二级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资产处理审批手续。

清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实物状况、使用情况等。通过清查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加强资产维护保养,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1.固定资产发生损毁、遗失等事故时,二级部门(学院)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及相关证明送资产管理部门。

2.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3.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交接

第三十二条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进行账实核对,编制“移交清册”,切实保证账实相符。否则,不得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