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共同组成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并建立各级对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作为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的决策、负责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等。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的审核及报批报备。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校徽和校标等无形资产管理。
(二)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软件类无形资产管理和中英文域名等网络空间的无形资产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评价和评估,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三)负责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并根据无形资产变动及时进行更新管理。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审核、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牵头组织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初审、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单位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八)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归口部门提供无形资产相关材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向归口部门提报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五)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规范本单位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分类和取得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是指所有以校名为核心的所有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无形资产权益的总称。
(八)软件类无形资产:是指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
(九)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合理计价,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二)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
(四)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并协调归口部门进行登记入账。资产管理处和归口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五)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一条 利用学校的名义,承接的各类课题形成的无形资产,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特殊约定外,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学校;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三)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四)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包括试验费用、模型制作费用、研制费、制图费、律师费、设计费、绩效劳务、申请登记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全部支出。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相关凭据或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十六条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五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归口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论证后,委托聘请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论证、评估完成后,归口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权限提交校务会审核,党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校名校誉包括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名称及其注册商标、服务标记、标志性物品、建筑等;国家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名誉及各种特许权等。
学校内部机构、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校外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名称、徽章、服务标记等,须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并协议约定相关责任、义务与收益分配等事项。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党政办公室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及时收回学校的权益。
校名校誉使用具体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由归口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调解,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归口部门应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盘活存量。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置换、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需进行产权变更的,归口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无形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湖南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无形资产盘点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盘点。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专(兼)管理员要定期清查,无形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确定具体清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各二级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清查工作,盘盈、盘亏的各项无形资产,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资产处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盘点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由归口部门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归口部门及相关单位共同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归口部门及资产管理处。
第八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置严密的账务管理体系。使用单位设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归口部门设明细账,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汇总无形资产总资产账,财务处负责管理无形资产总财务账,并定期核对账目。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月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使用及处置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对无产权、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责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学校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应尽职责。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或处置等行为,侵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归口部门、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切实维护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
(四)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五)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