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1作者: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操作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本着节约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湖南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行发〔2020〕43 号)作如下调整与补充。

1.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语音设备等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维修不能正常使用可按程序申请报废。极少数以上设备因严重老化,经严格鉴定、严格审批,原则上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2.实验室更新中,电脑、打印机、语音设备、空调、桌椅等资产,在没有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时,不能报废,都要加以利用并由申购单位提出利旧方案。

3.按处室(院、系)或楼层共享公共打印设备,原则上各单位不再新购买或置换办公打印机。

4.因跨部门岗位调整的,原个人用办公台式电脑、打印机、笔记本电脑调拨至新部门,办公桌椅等其他办公设备原则上均不带走。个人课题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设备可随课题负责人调整。岗位调整到位一周内需办理完资产调拨及变更手续。

5.新增岗位、岗位调整等确需配置办公设备的,优先考虑调拨调剂原则,调拨调剂无法满足需要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严格遵照上级资产配置文件要求考虑新购置。有保密工作特殊要求的,需向学校保密委员会申请批准后按保密相关制度执行。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