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业务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操作程序,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第四条 达到相关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对土地(连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车辆、危险品报废、特种设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资产报损应当说明原因,并根据情况的不同,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认定材料。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基本程序:
(一)申报。各二级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按要求对拟处置资产拍照打印,经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实验室资产处置,需经教务处审批。
(二)审核。学校资产管理处对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并且确需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
1、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原值在伍佰万元(含)以下的,经校内调剂公示,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二级单位参与,明确拟处置设备是否有残值,报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讨论,资产管理处根据校务会意见进行处置,同时根据要求将资产处置结果按季度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原值在伍佰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没有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予报废处置,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无论资产原值大小,由使用部门填写《湖南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并提交专题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二级单位参与,报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讨论,经校务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处置。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资产处置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及时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对废旧仪器设备进行处理,私自拆卸者要追究其责任。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经相关技术专家鉴定有残值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事务所)进行残值评估,评估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评估残值在伍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邀标形式进行处置。评估残值在伍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集中采购中心,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资产原值十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需要进行残值评估,并按相关处置流程进行审批。
对因项目建设时间紧急、审批或处置环节因故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可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技术专家鉴定并报资产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
(四)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凭相关材料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
第九条 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制表人:
仪器编号及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购置日期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原值) | 金额 | 申请报废理由 | 清理残值 | 备注 |
小计: | —— | —————— | ———————— | ——————— | |||||
合计金额: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专家 鉴定意见 | |||||||||
审计处 | 财务处 | ||||||||
资产管理处 | 分管校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