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节省学校经费开支。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由资产管理处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由财务处设立专项经费账户。党政管理、群团组织、教辅直属等部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列支,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掌握使用。教学院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都有职责注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
第五条 使用部门设备报修具体手续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及时填写《湖南工商大学设备维修报修单》(见附页),写明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及原因等,并经处(院)领导核实签字,送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
第六条 设备维修具体手续
1、设备如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人员部门直接与厂家或经销商联系,以求及时修复。修复后要做好登记。
2、设备如在保修期外出现故障,由使用人员填写《湖南工商大学设备维修报修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修后由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人员检测,经维修人员鉴定故障并估算维修经费后,送物资设备管理科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通知学校的维修协议单位进行修理,需带出校外修理的仪器设备,须在物资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3、仪器设备维修完毕,使用人员须在《湖南工商大学设备维修报修单》相应栏目中填写维修结果并经维修人员送资产管理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开支的依据。更换下来的零配件随维修报修单同时交资产管理处。
4、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物资设备管理科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后,由物资设备管理科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并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修理单位三家一起谈判,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物资设备管理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的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5、修理仪器设备必须按下列批准权限执行:2000元及2000元以下的,需资产管理处分管设备科副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还需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10000元及以上的需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学校按计算机及外设类、复印机、打印机、投影机等多媒体类、电子仪器仪表、空调等电器分类确定维修定点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及时维修。
第八条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是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维修的重要依据。使用部门必须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为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维修提供保障。使用部门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单等技术资料。
3、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保管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
第九条设备使用、维护及维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1、设备使用部门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
2、物资设备管理科在常规工作检查时,发现日常维护工作做得差,导致仪器设备经常出现问题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3、擅自外出维修或超出批准权限范围的,资产管理处有权拒绝验收,财务处不予报账。
4、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查清原因,如实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部门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
5、维修人员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6、维修人员对各部门报修的设备不进行技术鉴定,或与维修公司内外串通损害学院利益或用假发票或多开发票谋取私利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商大学设备维修报修单